饭桌上,老周的手指头一直在转杯子。纪检监察室的主任刚走,留了一句话:“你好好想想,中间到底有没有人替你收过钱。”老周盯着那杯已经凉透的茶,脑子里全是那个叫刘成的朋友。 刘成是老周在县里挂职时认识的。当时有人介绍,说这位刘总是个能人,和各个部门都熟,专帮人跑项目、办手续。老周当时也没多想,只觉得这人热情,逢年过节来坐坐,送点烟酒,说是“朋友之间走动走动”。 直到纪检部门的人翻开账本,老周才知道,刘成打着他的旗号,替几家企业老板“疏通关系”,前后收了150万。 而老周,从头到尾就见过80万。 我的师傅老沈,在省城做刑事辩护已经二十多年,专接职务犯罪的案子。那天他去看守所见老周,回来说的第一句话是:“这个案子里,最关键的就是那个中间人怎么定。” 老沈跟我讲,这种案子在实务里特别典型。行贿的老板、中间的牵线人、受贿的领导干部,三个位置,三种法律后果。最麻烦的,就是中间人动了手脚,钱在他手里过了一趟,被他抽了水。 “你听着,”老沈靠在椅子上,“假设一个老板想给领导送100万,但他不认识领导,就找了老周这种人办事。老周拍胸脯说包在他身上,结果钱到了他手里,他截下20万,拿剩下的80万去送。这行里俗称‘截汇’。广东那边话,叫‘吃差价’。” 我问他:“那老周这种中间人,算什么罪?” 老沈说:“司法解释里有规定。他截留那20万,靠的是什么?靠的是他和领导的关系,是领导对他的信任,是他能影响到领导的公权力决策。所以这20万,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” “那他送出去那80万呢?” “构成介绍贿赂罪。两罪并罚。” 老沈又说,但如果这个中间人送了钱之后,回头还跟领导坐在一起分赃,那性质就变了。他不再是单纯的“中间人”,而是直接参与了受贿。这时候他就变成了共同受贿人,跟国家工作人员一块儿构成受贿罪。 “这种,跟只介绍、不参与的中间人,是两个性质。” “那领导这边呢?”我问,“领导从头到尾不知道有100万,他只收到80万,这怎么算?” 老沈拿笔在本子上写了个“80”,画了个圈:“按实际收的定。他只收到80万,就按80万认定受贿金额。不管行贿人原本打算送多少。” 我又问:“但要是领导知道中间人多要了钱,还一起分了,那算多少?” “还是80万。共同受贿,共同责任。他参与的是这80万的分赃,犯罪金额按80万算。至于最后分到手多少,那是量刑时的情节,不是定罪的金额。” “那要是有人压根儿就冒充领导干部的关系,出去骗钱呢?” 老沈笑了一下:“那直接定诈骗。因为他根本没有能力影响公权力,纯粹是虚构事实骗人家的钱。” 我听明白了。中间人的身份和动作,决定了他的罪名落在哪一格——截留了,是利用影响力受贿;转交了,是介绍贿赂;参与分了,是共同受贿;压根没关系的,是诈骗。 老周的案子,最后走到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很清楚了。刘成截留了70万,剩下的80万送给了老周,老周自己也收了,但这80万里他又拿回20万来给刘成当“辛苦费”。在刘成那里,他给自己留了50万,剩下的130万都送出去或者分了。 刘成最终定的罪是: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、受贿罪(共同),数罪并罚。老周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受贿罪。至于那些企业对公账户里的往来,是另一条线上的魏某在查。 老沈有句话说得很明白:“这种案子里,大领导不一定认识中间人,但中间人的每一笔账,都是照着大领导的影子收的。影子不犯罪,但影子照出来的东西,是证据。” 老周最后被判了十年。他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说,自己从头到尾没跟任何老板见过面,甚至不知道刘成收了那么多钱。法官问了一句:“那你为什么一直默许他在外面以你的名义办事?” 老周沉默了很久,说:“因为他每次来,都叫我周处。他说,周处,这位置就您坐得稳,别人坐我们还不认。” 旁听席上,他的妻子一直低着头。刘成被判了十二年,数罪并罚,判完的时候,刘成在被告席上喊了一声:“周处,你怎么不拉我一把!” 老周头也没回。 后来我去看守所见另一个当事人,碰见了刘成的老婆在门口跟律师说话。那个律师我认识,他事后跟我说了一句:“刘成在里面写了好多材料,全是举报信。他说他跟老周分过钱,每次都是老周拿大头他拿小头。但账目上,老周签字的地方,其实就一处。” 那一处签字,在老周的忏悔书里写着:“我承认,我收了80万。” 至于那20万的差额到底去了哪,判决书里只写了“由被告人刘成处分”。 我又去问老沈:“这种案子,外人听着更像是一笔烂账,法律是怎么把它理清楚的?” 老沈说:“就靠一个字——证据。中间人收了多少钱,送了多少钱,留在手里多少钱,每一笔都要有对应的银行流水、移动支付转账、现金封皮上的签字。谁的账户过钱,谁就有责任。法律不是靠猜的,是靠算的。” 他说完,把茶杯放下:“但你也得承认,这种案子最难的,是领导‘不知道’这三字怎么证明。知道,就共同受贿;不知道,就按实际收的算。这一字之差,差的是十年和五年的区别。” 老周的十年,就是在